专利碰瓷、批量“维权”、恶意抢注……
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监督惩治!
在商业竞争对手上市的关键时刻提起诉讼;明知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却仍隐瞒事实进行批量“维权”;非实际使用目的恶意抢注商标,并索要巨额赔偿……
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5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维权”的幌子,实际从事“牟利”或“不正当竞争”活动,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此次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揭示,江苏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是一家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与无锡某公司在同一领域拥有相似的产品和专利,并且在多个项目中作为竞争对手参与投标。
2023年1月10日,佛山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该索赔金额超过了无锡某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绝对值的10%,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此时,无锡某公司提交上市申请仅十余天,其上市进程因此被迫中断。
检察机关认为,明知自身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依据,却选择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提起诉讼,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应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此案线索,经过调查核实后,向法院移送了线索,提示法院及时识别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该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合理费用40万元,同时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最高法在二审中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通过恶意注册并囤积商标,然后向真正的商标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并索赔,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常见手法。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件都涉及此类行为。
在一份典型案例中,某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以“电”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998年起就使用“长高”作为字号,并于2006年注册了相关系列商标。然而,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申请注册了12件“长高电新”商标,并专门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来提起侵权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后发现,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某贸易公司并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认定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企图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十分明显。在检察院、法院以及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的协作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对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等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72件商标宣告无效。
如何界定“恶意”是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这批典型案例的亮点所在。案例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了审查方法和判断标准。
例如,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明确指出,“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仍继续提起诉讼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另一个典型案例则明确,“明知其商标系恶意抢注且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的,应认定为恶意诉讼”。
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26年07月02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