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丹丹在《工人日报》(2026年7月9日第7版)的报道中指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常在网上发布“高薪兼职、佣金日结”等广告,以“跑腿取现”、“运送货物”、“代收快递”为名,诱骗人员协助转移非法所得。这些看似报酬丰厚、操作简便的“兼职”,实则蕴含着犯罪风险。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兼职现金收送的案件。法院判决,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年轻人王华(化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辍学在家的王华通过游戏认识了网友李斌(化名),并请李斌介绍工作。李斌告知王华有一个运送货物的兼职,日薪500元。王华随后前往北京与李斌会面。
开始兼职后,李斌为王华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2025年8月,王华遵照李斌的指示,先后5次从不同的诈骗受害者手中收取现金,并交给李斌。
王华表示,他知道自己运送的是现金,并在完成第三单后意识到这可能是诈骗所得的赃款,但为了赚钱并未深究。
经查,涉案的5万元现金是电信诈骗受害者刘红(化名)被骗的款项。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王华明知涉案现金为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处罚。
鉴于王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考虑到王华的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次危害社会,故依法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1000元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交给李斌,涉案金额达5万元。王华明知运送的是现金,且在上家提供手机、折叠电动车等用于隐蔽联络和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多次进行收送,实质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从被害人处转移至犯罪分子手中,属于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
王华的行为导致诈骗赃款得以快速转移且难以追缴,客观上协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妨碍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于要求帮忙收取或发送现金、进行转账汇款、代收不明物品的“兼职”,一定要弄清款项来源并核实用途。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或承诺通过转账、取现等操作即可轻松获得高额回报的“任务”,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务必坚决予以拒绝。